安顺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3-04-1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顺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376号)和《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推进教学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整体规划、强化特色、注重创新、分步建设、全面提高”的原则,加大教学投入,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推进教育创新,提升教育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质量工程”项目包括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与特色学科专业建设、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实践教学改革与条件建设、教学团队与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教学基层组织与教学管理队伍建设等七个方面的国家级、省级、校级建设项目。
  第四条 “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实行“统一规划、明确责任、分年实施、专款专用、加强考评、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是“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领导机构,负责整个“质量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和业务指导,制定“质量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决策。“质量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质量工程”的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制定项目建设总规划和项目管理办法等。

(二)制订和发布“质量工程”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三)组织校级建设项目评审和省、部级建设项目的推荐申报。
  (四)指导、检查、监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五)审核项目建设费用并报学校审批。  

    (六)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负责项目中止、撤销等工作。
  (七)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校教务处相关文件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切实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组织对本单位项目建设进行督促检查并提出意见,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经费,监管建设经费的使用,项目负责人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接受教务、财务、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每年12月底,向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并认真接受检查。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九条  “质量工程”项目的申报,采用系(部、中心)申报的方式进行,不受理个人申请。具体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教务处发布或转发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二)系(部、中心)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
  (三)教务处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方案。
  (四)学校审定立项建议方案,批准立项实施或向上级推荐申报。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十条 教务处根据项目建设总规划和年度计划,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按年度和项目完成期组织不定期、中期和年度检查,在建设过程中依据项目规划安排及要求进行。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须接受验收。验收采用项目负责人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学校组织专家审核材料与实地验收相结合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五)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验收结束后,由教务处出具验收意见并发文。对于省、部级建设项目,经学校验收后,向上级提交验收材料,并接受上级验收。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质量工程”项目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建设有关材料,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制度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校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由学校安排专项经费。国家级和省级立项的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学校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一次性给予经费配套(但不重复配套)。已立项为省级及以上项目的校级建设经费计入配套经费,配套经费从项目立项后开始拨付。对已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立项的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学校根据项目级别对项目申报单位和有关部门或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按照“统一预算、单独核算、分年拨付、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学校教务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负责项目经费的宏观管理,根据项目立项情况一次性或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分年度安排项目经费,并按项目经费预算计划分配到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保证按规定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立项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立项项目的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节约部分可以继续使用,超支部分自筹解决。项目经费在学校预算形成之后下达,一般在年初安排。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经费用于项目的各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使用按项目活动支出据实凭票报账。报账程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经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教务处处长审核签字,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并经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到财务处报账。有关报账要求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年度检查合格,方可启动下一年度建设经费。立项项目结题后,项目单位在向教务处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的同时,应提交项目决算明细表(经费决算报告)。

第二十一条  立项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人员经费:包括专家咨询费、稿费等(不超过10%)。
  (二)差旅费:包括项目组成员和外聘专家参加会议、调研的差旅费和交通费(不超过20%)。
  (三)会议费:包括项目组召开的研讨会、论证会、评审会等支出。
  (四)资料费:包括购买必要的书籍和资料的费用。
  (五)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文印费用以及文具、配件、耗材等支出的费用(不超过20%)。
   (六)设备购置费:用于项目研究、演示等必备设备的采购费用,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办理。
  (七)成果费:包括论文版面费、教材或著作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等。
   (八)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共享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经费参照学校科研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项目申报、指导、检查、监督建设以及推广宣传等方面。项目经费总额(含配套经费)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按项目经费总额的1%提取项目管理经费;项目经费总额(含配套经费)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按项目经费总额的2%提取项目管理经费;项目经费总额(含配套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经费总额的3%提取项目管理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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