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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社科基金评审立项工作的暂行办法
2012-10-18 10:02   审核人:

              全国社科规划办发〔2007〕1号

近年来,国家社科基金评审立项工作始终坚持正确导向,高度重视评审质量,在许多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采取了一系列改进措施:建立匿名通讯初评和会议复评相结合的评审机制;扩大同行评议专家库和学科评审组专家库;对会议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轮换制和回避制;对评审原则、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纪律作出明确规定;公示评审立项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等。同时,评审立项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社科基金评审立项工作,提出以下办法。

1、牢牢把握正确的评审原则。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坚持质量第一。

2、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申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和各地社科规划办要认真履行资格审查和质量把关的责任,对申报的项目要承担信誉保证。凡在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犯知识产权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取消个人三年申报资格,如已获准立项一律撤项,并通报批评。

3、进一步完善通讯初评机制。国家社科基金所有学科全部实行匿名通讯初评。进一步调整、充实和完善同行评议专家数据库,实行通讯初评专家随机抽选制度。适当增加每项课题的通讯初评专家人数。改进通讯初评计分方法,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其平均值。适度降低通讯初评进入会议评审的平均入围率,初评入围课题数与最终立项课题数的比例为2:1左右。用于通讯初评的申请书活页篇幅由3000字扩大到4000字。

4、进一步规范会议评审工作。会议评审专家实行轮换制度,一般五年内参加二到三次评审会议。认真执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会议评审细则》和《学科评审组专家行为准则和督查办法》,确保会议评审工作程序公正、操作规范。建议立项课题必须由评审小组集体讨论推荐,经学科组全体成员投票决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投票施加影响。评审会议采取封闭式管理。参加会议评审工作的学科秘书人选要商学科组长后确定,实行轮换制。会议评审时间可根据各学科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5、严格执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凡当年申报课题的专家一律不能担任会议评审专家,也不能担任同类课题的通讯初评专家。通讯初评专家不能参加本单位申报课题的评审。会议评审专家不能参加与申请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因素的项目评审。

6、严肃评审纪律。申报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名义走访、咨询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不得邀请学科评审组专家进行申报辅导,不得提前将申报材料送给学科评审组专家,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申报人有行贿行为的,经查实后予以公开通报,如已获准立项一律撤项,五年之内不得申报新课题。评审专家和学科秘书不得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个人争项目。如有受贿等严重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一经查实即撤销其评审专家和学科秘书的资格。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替人“攻关”、找专家说情。不得泄露通讯初评专家和会议评审专家名单以及通讯评分结果和初评入围名单,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专家意见、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信息,不得擅自复制、抄录、留用、扩散申请书和其他评审材料。

7、进一步完善评审立项监督机制。对于不涉及保密的评审立项有关信息和数据要适时上网公布,增加评审立项工作透明度,公开接受学界和社会监督。

8、建立评审立项诚信制度。建立信用管理数据库,对课题负责人、同行评议专家、学科评审组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和信誉评价。对信誉良好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人员,经核实后要给予严肃处理。

9、逐步建立评审立项协调机制。要进一步加强与教育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沟通,逐步建立资源共享的项目数据库,防止多头申请、重复立项。

附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会议评审细则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会议评审细则

为正确把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资助方向,科学、公平、公正地遴选项目,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评审工作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平公正,坚持质量第一,严把政治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建议立项课题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实践价值和学术水准。

第二条 评审程序

(2)会议评审按专家主审、小组讨论推荐、大组讨论投票、签署意见等规定程序进行。

(3)专家主审。主审专家负责审阅并介绍所评课题内容及申请人的学术背景,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允的分析评价,主要包括选题的意义与价值、论证的科学性与可行性、研究基础和研究实力、课题组构成等。凡在项目申请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犯知识产权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取消本次会议参评资格和个人三年申报资格。

(4)小组讨论推荐。主审专家之外的小组成员要审阅本组全部材料并发表意见,以协商或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方式向大组推荐课题。小组推荐课题时要集体酝酿讨论,发扬学术民主,避免门户之见。任何评审专家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大组或组长推荐课题。

(5)大组讨论投票。小学科可设一个大组。超过120个评审课题的学科,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成若干讨论投票组。参加讨论投票的专家,对本组的立项申请书都要审阅。投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科评审组成员出席方能进行,并由出席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的可进行第二轮投票,仍未达规定票数的不再进行第三次投票。投票不能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学科秘书不能替代专家填划投票表。学科秘书现场收票、唱票、计票,评审专家代表监票,当场宣布投票结果和得票数。投票汇总结果须由学科正、副组长和学科秘书签字后有效。

(6)签署意见。投票通过的课题,由主审专家和学科组长分别在申请书内签署立项意见和建议资助金额。确定项目资助强度时,要认真考察选题性质、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难度、有无调研任务等因素,并考虑向老、少、边、穷地区适当倾斜,区分情况,拉开档次,尽量做到科学、合理,不搞“一刀切”。

(7)总结报告。评审结束后,学科评审组要对本学科申报情况、课题质量和立项特点进行分析和总结,同时对制定2008年度《课题指南》,以及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科规划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条 重点项目、自选项目、非共识项目和跨学科项目的评审

(8)重点项目的评审要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的原则,如质量达不到要求,可少评或不评。重点项目根据选题分量、论证质量、研究价值、承担人实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受申报的项目类别限制。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如确实达到重点项目的标准,也可评为重点项目。具体评审时,重点项目和一般、青年项目先一起进行混评,所有建议立项课题产生后,专门讨论确定重点项目。

(9)自选项目是指选题不在《课题指南》条目范围之内、自行设计的选题,但必须符合《课题指南》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自选项目在评审程序、评价标准、资助强度和立项比例上与非自选项目同等对待。

(10)非共识项目是指创新性、探索性较强,专家意见分歧较大的课题。对未建议立项的非共识课题,可由三名以上(包括三名)专家以书面方式联名提请复议,并经学科评审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成员多数通过。要严格控制申请复议的课题数量。

(11)跨学科的申请项目,在为主的学科中评审。如涉及学科较多,为主学科专家感到标准不易把握,可提交综合学科评审组。不能以跨学科申报为由,轻易淘汰。需跨组征求意见时,由相关学科组长负责协调。

第四条 倾斜政策和西部地区项目

(12)今年继续实行向青年项目倾斜的政策。在使用立项指标时,青年项目指标不得用于一般项目,一般项目指标如有剩余可用于青年项目。

(13)设立专项资助西部地区社科研究项目后,并不抬高西部地区在年度项目评审中立项的门槛。特别是西部地区的部属院校和党政机关,立项时仍要给予必要的关注;属于西部专项资助范围的选题,在会议评审时也要一视同仁,符合要求的仍要立为年度项目。

第五条 关于重复立项问题

(14)对部分选题相同或相近,但论证角度和研究方法不同、入围较多的重要选题,可以考虑立若干项,以便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但一般不超过3项。要适当考虑近两年立项课题的选题情况,尽量避免重复研究和重复立项。

第六条 关于综合平衡问题

(15)各学科评审组在考虑立项选题时,要处理好点和面的关系。立项课题既要突出重点,也要兼顾学科覆盖面,主要二级学科和《课题指南》中的重要选题应有立项。

(16)在坚持质量第一的前提下,各学科建议立项课题要统筹考虑地区分布和适当平衡。研究力量较强的省份和单位,可以多承担一些项目,但不能过于集中。对于入围课题较多的地区和单位,考虑立项时尽量不要出现空缺。

第七条 回避、保密与纪律

(17)严格评审专家回避制度。凡申报课题的专家一律不能担任会议评审专家。评审专家要回避本人为课题组成员,或与课题负责人有亲属、师生关系的项目评审和讨论。评审专家要主动申明自己应回避的课题及原因。

(18)会议评审采取封闭式管理和严格的保密措施。未经批准,评审专家不能延迟报到,不得提前离会,评审期间不能会客。评审专家和学科秘书不准泄露评审过程中的意见、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及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信息;不准复制、抄录或留用申请书。

(19)严肃评审纪律,防止学术腐败。如发现有评审专家受贿,或私下替人说情、严重影响评审公正,即撤销其评委资格。评审专家不得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个人争项目。评审专家介绍课题要客观公允,讨论协商要发扬民主,不得施加倾向性影响或投票暗示。

(20)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建立信用管理数据库,对学科评审组专家、特邀专家和学科秘书分别进行信用记录和信誉评价。对信誉良好的人员予以鼓励;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人员,经核实后要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布,并酌情严肃处理。

(21)加强对评审会议工作人员和学科秘书的管理。如发现有替人“攻关”、找专家说情等问题,即撤消工作人员资格,严肃处理。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200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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