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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2-10-18 09:33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贵州经济社会及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制度,加强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项目)的管理,以管理创新推进学术创新,提高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水平,引导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调发展,进一步繁荣发展我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努力遵循社会科学发展规律,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服务。 
   第三条: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项目面向全省高校,以省直高校为主,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贵州省教育厅社政处负责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和发布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课题指南及重点课题。
    2.
组织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
    3.
会同厅计财处管理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项目经费。
    4.
组织制定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5.
通过科研项目的形式,组织、支持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组织、支持我省高校社科研究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省教育厅聘请高等学校、有关部门专家和负责人组成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项目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
参与制定人文社科研究发展规划、课题指南及确定重点课题。
    2.
参与评议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项目申请,提出是否立项及资助额度的建议。
    3.参与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 

    4.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校承担的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并分类评审立项资助。所分类别为:(1)重点项目;(2)硕士点、博士点项目;(3)规划项目;(4)青年项目;(5)专项任务项目。第一至四类为省教育厅拨款资助项目,第五类为省教育厅立项不拨款资助项目。研究项目的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著作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著作一般为2年。重点项目的完成时限一般为2年。
   
第九条:省教育厅每五年发布一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课题指南。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具体事项,根据本办法每年度作出具体规定并通知各高等学校。
   
第十条: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项目的申报条件是:
    1.
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职、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并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特殊情况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省级重点学科项目、硕士点项目、博士点项目、规划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该学科教学、科研人员,并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青年项目的申请者以及课题组成员年龄限40岁(含40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以下。
    2.
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3.
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课题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由申请人担任组长;应用性研究课题的申报,提倡并鼓励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课题组。
    4.
每个申请者当年只能申报一项研究项目,未完成往年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项目者不得申请新项目;不得将已有的研究成果作为项目申报。
    5.
已获得国家社科规划、教育部社科规划、省社科规划和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资助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项目,以学校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成批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申请课题进行初审,并履行下述手续:
    1.
报送《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评审书》)一式5份。
    2.
报送《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登记一览表》1份及软盘。
    3.申请人所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和科研管理部门应对《申请评审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进行审核,签署具体意见,申报单位应在《申请评审书》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贵州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者,交由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项目管理委员会及有关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1.
课题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
课题选题新颖,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解决或突破的难题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
课题组梯队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4.
申请经费比较合理。
    5.
优先资助列入规划目标的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的重大课题,鼓励深入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第十三条: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采取同行专家会议或通讯的方式进行无记名差额投票评审,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的项目方能获得立项。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项目管理委员会综合平衡,报请省教育厅审核后正式批准下达。
   第十五条:根据需要,对少数重要研究课题,作为招标项目,由省教育厅公开招标,单独立项,委托研究。横向资助经费2万元以上的专项任务科研项目,项目经费到学校帐上后即可向省教育厅申请评审立项。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教育厅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省教育厅资助经费的项目,实行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十七条:经省教育厅同意立项并资助研究经费的项目,项目学校应分别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研究经费;经省教育厅同意立项但不资助研究经费的专项任务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或其所在学校自筹研究经费。
   
各项目学校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百分之五的管理费。
   
第十八条: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指导下,按计划和规定安排使用项目经费。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
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复印、誊录、翻译等费用。
    2.
国内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开支的国内调研活动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4.
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软件费等。
    5.
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8%。
    6.
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7.
必要仪器设备费:该项总计不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20%。购买单项固定设备超过800元,该设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8.
项目验收费用。
    9.
其他经费: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其他费用。
   
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出国和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十九条: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同时要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学校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决算报告,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项目均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1.
检查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
检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3.
项目经费是否用于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4.
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是否已开展,情况如何。
   
第二十二条:项目批准后不准擅自更改课题。在不违背原申请内容的前提下,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1.
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
延期(不超过1年)。
    3.
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各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可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做出撤消决定:
    1.
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
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者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
承担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
    5.
由于课题组内部原因,课题研究已无法进行。
    6.
延期2年仍不能结题。
    7.
其他原因。
   
对项目做出撤消决定的单位,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报告备案。撤项的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追回,并留学校作为科学研究与发展经费用。被撤消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从撤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项目。
   第二十四条:批准项目应如期完成。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须有充分理由,并经申报单位报省教育厅批准。延期完成的项目,不再增拨经费。遇有项目负责人亡故、出国等不可逆转的情况,项目自行终止,所余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作为学校科学研究与发展经费留用,并报省教育厅备案。项目负责人在本省高校系统内调动的,项目应继续进行,项目仍由原单位管理。

第七章   项目验收和结题

   第二十五条:为了评估研究成果的质量、水平和意义,项目在结题前一般应进行验收。项目申请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立项时预计成果为著作类的项目,研究成果应正式出版,或虽未出版,但有出版社的计划出版证明。
    2.
立项时预计成果为论文的项目,研究成果应在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立项时预计成果为系列论文的项目需发表3篇(含3篇)以上。
    3.
立项时预计成果为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应用性研究成果的项目,必须提供一定级别机构、单位采用的采纳或评价证明(专项项目除外)。
    4.
立项时预计成果为调研报告的项目,要求成果内容要相对完备,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按如下分工组织实施:
   
重点项目(含招标项目)的验收由省教育厅组织或委托高校组织,其余项目验收由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必要时也可由省教育厅直接组织。
   
验收要聘请五名以上的同行专家以会议、通讯的形式进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参与验收的专家不得超过一人。
   
验收的依据之一为《申请评审书》。
   
验收可与省级或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鉴定同时进行。
   
验收经费从项目费中列出。
   
第二十七条:研究成果的形式、名称(标题)与批准立项项目或预计成果的形式、名称(标题)一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经项目负责人申请、学校审核、省教育厅批准,可不组织验收,直接结题。
    1.
已正式出版专著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的。
    2.
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应用性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的,提供厅局级以上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采用的采纳或评价证明的。
   
第二十八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如实填写《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题审批书》(以下简称《结题审批书》)一式3份,报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初审,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验收后上报省教育厅结题或直接上报省教育厅验收、结题。项目负责人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
结题提交成果形式为论文的项目,需提交论文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还。
    2.
结题提交成果形式为著作的项目,需提交著作原件和封面、版权页、目录、后记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还。
    3.
结题提交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项目,需提交研究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省教育厅办理项目结题的时间为每年的4月和10月,以学校为单位集中办理,不受理个人结题申请。其中横向资助经费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专项任务项目,经过学校组织验收后,可随时申请结题。
   
第二十九条: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结题材料严格审验。审验内容:研究成果是否有政治性、学术性错误;提交材料是否符合以上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项目实际完成人是否与原计划一致(增减人员需作说明);经费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经审验合格后,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要在《结题审批书》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和负责人印章(或签名)。
   
第三十条:已组织验收的项目,申报单位要将参与验收专家的意见同时上报,其中通讯验收的项目,上报各位专家意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结题后退还。
   
第三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教育厅撤消项目:
    1.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
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
剽窃他人成果。
    4.
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
不能按时结题(含逾期没有进行延期备案、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者)。
    6.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消项目的申请人从撤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三十二条:已结题的项目,由省教育厅颁发《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题证书》。结题证书发至课题组成员。
   第三十三条:各申报单位应积极做好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项目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报送省教育厅。成果(论文、著作等)发表时须注明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字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涉及到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项目管理的其它相关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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