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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2014-04-08 15:46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教学成果奖励对象:我校在职在册教职员工和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其他以“安顺学院”为惟一署名单位的个人、联名或集体教学研究成果作者。

第二条教学成果奖励范围。

(一)教学研究、教学改革论文;

(二)获奖教学成果;

(三)“本科教学工程”、学科建设立项等项目;

(四)横向联合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三条 关于教学成果奖励申报资格的其他规定。

(一)申报教学成果奖励的成果,主持者系安顺学院在职在岗教职员工和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必须以“安顺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其他作者必须以“安顺学院”为惟一署名单位;

(二)教学成果作(主持)者调离、退休或去世,可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持相关成果申报奖励;

(三)所有教学成果奖励独著和第一作者,或项目主持人及主要执笔、参与者。

第二章 教学成果奖励标准

第四条 教学研究、教学改革论文奖励标准。

(一)教学研究、教学改革论文奖励标准参照《安顺学院科研奖励办法》第四条“学术论文奖励标准”执行;

(二)若论文是由校内两人或两人以上作者合著,只奖励第一作者;校际合著论文,我校教师署名为第一作者的给予全额奖励,其余的不予奖励;

(三)论文必须在正式刊物公开发表方给予奖励,发表于增刊和文集的不予奖励;

(四)论文公开发表后又被收录、摘录、转载的,按初始公开发表刊物予以奖励,不再重复奖励;

(五)申报奖励,须提供期刊的原件及封面、版权页、目次页和论文正文的复印件等材料。

第五条 获奖教学成果奖励标准。

(一)获国家级奖励的各类教学成果,已颁发奖金的,学校在原奖金基础上按1:2比例给予奖励;

(二)获省部级及贵州省教育厅牵头组织评选奖励的省级教学成果按1:1比例给予奖励;

(三)获国家和省部级奖励的各类教学成果,未颁发奖金的,学校不予奖励,或候颁发奖金之后再给予奖励;

(四)其他凡由杂志社、各类编委会或协会、学会组织的非官方评奖一律不予奖励。

第六条 “本科教学工程”、学科建设立项等项目奖励。

(一)所有给予立项奖励的项目,必须以“安顺学院”为第一主持单位,否则不予奖励,截止受理之时学校配套经费已使用完毕的,不再奖励;

(二)所有给予立项奖励的项目,必须获得学校对该项目的匹配资金支持,否则不予奖励;

(三)立项奖励经费来源为该项目学校匹配资金,其最高额度为学校匹配资金的20%(含税)(最高奖励标准不超过10万元);

(四)获得立项奖励的项目中途终止研究或验收不合格,需追回该项目的立项奖和配套经费,该项目主持者日后所有申报立项的项目,学校不予资金匹配;

(五)以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为项目负责人的各类项目立项奖金各50%分别作为指导教师和学生的奖励费用;

(六)所有“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及学科建设立项奖励经费分配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建设方案、经费分配方案并通过审核后方可发放。

第七条 横向联合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奖励。

横向联合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奖励标准

序号

项目经费总额

奖励标准

备注

1

50000-100000元

1000元

奖给项目联系人

2

100000-300000元

2000元

3

300000-500000元

3000元

4

500000-1000000元

5000元

5

1000000元以上的

6000——10000元

第三章 奖励成果的时限和申报程序

第八条 获奖成果与立项、结题奖励同时进行。

九条 每年度元月初组织上年度教学成果奖励申报,元月中旬审查并公示结果。

第十条 申报奖励的成果必须是自然年度元月1日起至当年度12月31日间产生的,即在此期间发表、获奖、立项的教学成果;若在学校组织申报期间未予申报的,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各类成果奖励,采取自愿原则,首先由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申请表》。《申请表》须经负责人所在院(部、处)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学校教务处。申报时必须提供教学成果资料原件(附复印件1份),经教务处审查确认后统一归档。

第十二条 学校教务处全面负责学校教学成果奖励申报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奖励成果及项目进行逐一审核,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公示后报学校批准即实施奖励。对申报成果奖励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同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受理作假者其他任何校级教学成果奖励申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之规定与此前颁布有关校级教学管理规定矛盾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之规定所有奖励项目若获学校其他同类形式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学术论文、学术著作、教材、艺术类成果在《安顺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述及,本办法未包含。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0年1月1日以来立项建设的项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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